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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00:0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慈善资金募集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倡导“人人可慈善”的慈善理念,发展慈善冠名基金,促进我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冠名基金”是淮安区慈善总会依法向全社会募集善款的重要形式之一。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本会捐赠一定数额以上善款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均可协议建立“慈善冠名基金”。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慈善冠名基金”接受本会的统一管理,除书面协议特殊约定外,“慈善冠名基金”本金及其增值的所有权均归区慈善总会。
第二章 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淮安区慈善总会捐赠万元金额以上善款的个人或单位,均可协议建立冠名慈善基金。
第五条 慈善冠名基金类别主要是 “不动本只用息”、“专项冠名”等。
(一)“不动本只用息”冠名慈善基金。是指捐赠人将冠名慈善基金本金捐赠到慈善组织,由慈善组织在安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资本运作。慈善组织不使用该冠名基金本金,每年只将基金的年收益(利息),用于实施双方商定的慈善项目。
(二)专项冠名慈善基金。是指捐赠人将捐赠资金一次到账,按捐赠人意愿,指定援助某一项目或用途,设立专项冠名慈善基金,也可以由区慈善总会统筹使用。
第六条 冠名基金设立的最长年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其他的项目名称、数额、使用意向等内容,由捐赠方与淮安区慈善总会协商,并签署协议予以确定。冠名期间也可以不断追加本金。
第七条 捐赠者将捐赠全部资金按协议约定时间一次性汇入本会账户,该慈善冠名基金即告设立。如捐赠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足额注入资金的,可将该基金的余额转入本会慈善项目统一安排。
第八条 冠名基金实施期满后,若捐赠方不再注入资金,则视为该冠名基金自动撤销,如该基金有余额则自动转入本会慈善项目统一安排。
第九条 慈善冠名基金设立后,本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设立冠名基金的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相关奖项的评选。
(二)开具捐赠专用票据,捐赠者凭此收据依照法律、法规享受企业(个人)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三)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要求和个人隐私权,根据其意见适当向社会宣传。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冠名基金使用范围,除书面特殊约定外,主要用于救灾、扶贫、济困、助老、助残、助孤、助医、助学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监督下,由淮安区慈善总会及捐赠方通过协议确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开展救助活动时,有双方共同约定的对象和方式,按书面约定,没有的按第九条范围,由淮安区慈善总会独立实施救助。
第十三条 捐赠方注入冠名基金的捐款,如协议中约定“不动本只用息”的,按本会同期基金增值利率增值,并随之调整而同步调整。
第十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慈善冠名基金,须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由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慈善冠名基金实行独立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淮安区慈善总会负责将冠名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捐赠方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冠名基金使用接受捐赠方、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淮安区慈善总会监事会等方面的监督和监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归淮安区慈善总会。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施具体情况,进一步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