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16-11-28 00:00
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体现慈善救助宗旨,规范慈善救助工作,切实把慈善资金用到急处、用到难处,根据《淮安区慈善总会章程》和《淮安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下称《章程》和《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项目救助的原则。淮安区慈善总会作为区一级综合性慈善机构,原则上实施项目救助,针对区域内某一类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进行救助。
2、坚持与各项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慈善救助与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3、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筹集到的善款数量确定年度救助资金安排,确定救助对象、条件。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按《章程》和《制度》实施救助,对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5、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在同一个项目上,年度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项目条件者,一般就高不就低。
二、救助对象
凡本区内由于病残、孤老、灾祸等原因导致生活(包括就学、医疗等)特别困难,通过自身无法克服,由政府救济后仍需救助的人员。具体包括:
1、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中的困难群体;
2、实际生活存在特别困难的孤老病残者;
3、无法抗拒的灾祸受难者;
4、其他符合慈善资助的特殊困难者。
三、救助内容
1、专项救助
(1)助医(大病救助)。前提是必须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对已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和政府(民政)部门实施的救助后,仍无法解决困难的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救助。
(2)助困。除按照区慈善总会要求统一开展项目救助外,对特困家庭的救助主要以慈善周、春节期间走访、慰问为主,特殊情况的可实施临时救助。
(3)助学。对在校的特困高中生、当年考入公办本科、大专院校的学生实施救助。
2、定向救助。按捐赠者意愿实施。(对捐赠者定向捐赠的资金和实物,经区慈善总会审核,受捐者符合被救助条件的,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救助。)
3、其他救助。包括对地震、火灾等突发紧急事件的救助。
4、公益慈善活动。公益组织、慈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联合我会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的,需区慈善总会承担部分经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必须事前向区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合作方式主要以慈善总会出慰问资金或购物款,公益组织出自愿者服务的形式来开展活动。
四、救助程序
凡申请救助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慈善工作站提交慈善救助申请书,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慈善分会,由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区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淮安区城乡贫困居民慈善大病救助审批表》〔附: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当年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发票;患者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经村(居)委会或村慈善工作站和乡镇(街道办)或慈善分会盖公章后报送区慈善总会审批发放。
五、救助金额
1、对因患重大疾病人员的救助,额度分别为1000元、2000元、5000元。
2、对特困人员的临时救助按区当年的规定实施。
3、特困学生当年考入公办本科、专科学校的,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性援助,按区当年的规定实施。
4、定向捐助的,符合受助条件的按捐赠者意愿实施。
5、对项目救助和突发性灾害的救助,其额度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会长签字确定。
六、救助资金审批
区慈善总会在实施救助时,救助资金的审批按《淮安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月审批一次。
七、救助监督
1、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监督。区慈善总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监事会议,报告上年度救助情况和当年度救助计划。
2、接受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区慈善总会每年接受区审计部门或第三方中介组织对全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3、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区慈善总会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施救助,每年年底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救助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公示,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八、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淮安区慈善总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原《淮安区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暂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除。
附件1:淮安区慈善救助资金使用规定
附件2:淮安区慈善救助申请流程